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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0年代严打老照片:被枪决的女犯人,押上刑场的流氓犯!
图为83严打的女流氓翟曼霞照片。“流氓罪”的条文在制定时应用了“宜粗不宜细”的原则,以免立法疏漏造成打击犯罪不力,由此“流氓罪”成为让当年人谈之色变的罪行。
图为83严打的女流氓翟曼霞照片。历过那个年代的人难以想像:组织家庭舞会、男女恋爱稍稍出格,或者衣着暴露,会被判刑送去劳改。婚外性关系、甚至偷窃少量财物会判死刑;——这就是1983年严打期间发生的事。
图为1983年“严打”时期的女“流氓”犯。所谓的流氓罪,即1979刑法第一百六十条——“聚众斗殴,寻衅滋事,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,破坏公共秩序,情节恶劣的,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。流氓集团的首要分子,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。”这是1979年新中国第一部《刑法》中设定的罪名。最新:通奸被判“流氓罪”,申诉被最高法驳回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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